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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苯乙烯MSDS中文全称是什么湖北哪里做MSDS危险货物翻译 
来源: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5-04-19 00:32:57

  MSDS中文全称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英文全称是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我国在2008年前的标准GBT16483-2000中称其为CSDS,2008年重新修订的标准GBT16483-2008《化工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中,与标准化组织进行了统一,缩写为SDS。总之,无论SDS还是MSDS,所指的都是同一种文件。

  聚苯乙烯MSDS是化工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工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法律文件。也就是说,在贸易的过程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化工品的卖方必须向客户提供对应新有效的聚苯乙烯MSDS,如果提供的MSDS不正确或者信息不完全,是要面临法律责任追究的。

  聚苯乙烯玻璃化温度80~105℃(玻璃化转变温度:无规立构聚苯乙烯为100℃(或105℃),全同立构聚苯乙烯为100℃)。聚苯乙烯的工业化,是基于它能作为一种玻璃状透明绝缘材料而引起兴趣的,但合成原料苯乙烯的工业化很难。另一方面,1933年在德国进行着的合成橡胶的研究中,由丁二烯一苯乙烯共聚以制备丁苯橡胶获得成功,作为战略物资受到重视,从而很快的促进了苯乙烯的工业化。1934年由乙基苯脱氢合成苯乙烯成功,在一年后的1935年,聚苯乙烯工业化也告成功。

  聚苯乙烯MSDS应按产品进口国的法律规定与要求编写。编写时,要考虑到各国,甚至各州(美国),对化学产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要求的不同。同时一些数据或名录也会经常变化(例如:ACGIH每年一次公布新的接触阈值,NTP每两年一次公布新的致癌物质名录),而这些差异和变化造成了对进口聚苯乙烯MSDS编写要求不同。所以使得编制符合标准要求的聚苯乙烯MSDS更为困难。同时美、欧等发达国家的法律对环境和职业健康的要求极为严格,在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客户常常在购买化学品前,向供应商索取MSDS。供应商遵照法律的要求,会及时提供符合客户所在国法律和法规要求的聚苯乙烯MSDS。

  通常大型的化学公司都会花费相当大的人力和财力来维护与本公司经营相关物料的MSDS数据库,原料的MSDS通常由供应商处获得,但是产品的MSDS一般由公司自己编制。当然并非是每个公司都能自行编制。自行编制MSDS需要有两种优势:首先,专业编制MSDS的人才。不仅要有化学专业背景,对公司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毒理性、应急措施等很熟悉,更重要地是对各国有关产品法规及产品分类标签制度有深刻的了解;其次,有强大的财力支持。厂家如果有一定财力可以买一个专业编写MSDS的数据库,这样哪怕以后法规更新,也可以应对自如。

  当然第三方机构的MSDS并不见得权威和正确。国内的第三方机构素质都是层次不齐的,选择较早开始做MSDS的公司,能够为公司可以提供具有国际标准的MSDS编制服务。

  在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14项中,经常会看到包装类别I,II和III ,那么这三个等级分别代表啥意思呢?

  I 类包装:该物质样品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4:1或1:1的混合物做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小于溴酸钾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3:2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

  II 类包装:该物质样品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4:1或1:1的混合物做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小于溴酸钾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2:3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并且未满足I类包装的标准;

  III 类包装:该物质样品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4:1或1:1的混合物做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小于溴酸钾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3:7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并且未满足I类包装和II类包装的标准;

  I 类包装: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做试验时,自发着火,或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50%高氯酸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

  II 类包装: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做试验时,显示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或等于40%氯酸钠水溶液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并且未满足I类包装的标准;

  III 类包装: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做试验时,显示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或等于65%硝酸水溶液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并且未满足I类包装和II类包装的标准;

  有毒性蒸气的液体应划入下列包装类别,其中“V”为在20℃和标准大气压力下的饱和蒸气浓度,以ml/m3(挥发度)表示:

  3)III类包装:V ≥ 1/5LC50 且LC50 ≤ 5000 ml/m3,并且不符合I类包装或II类包装的标准(催泪性毒气物质,即使其毒性数据相当于III类包装的数值,也应列入II类包装)。

  I类包装: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3 min或少于3 min之后开始的最多60 min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II类包装: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3 min但不超过60 min之后开始的最多14 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a)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60 min、但不超过4 h之后开始的最多14 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b)被判定不引起完好皮肤组织全厚度毁损,但在55℃试验温度下,对S235JR+CR型或类似型号钢或非复合型铝的表面腐蚀率超过6.25 mm/a的物质(如对钢或铝进行的第一个试验表明,接受试验的物质有腐蚀性,则无须再对另一金属做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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