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日讯(记者 赵瞳铱)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近日,该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3001—2024)(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保障居民饮水安全,促进涉高氯酸盐行业企业绿色发展。该《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涉高氯酸盐工业公司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涉高氯酸盐工业公司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管理,以及涉高氯酸盐工业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管理。
对于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标准》指出,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和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及其它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方面,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等规定,建立企业环境监视测定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旁边的环境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此外,《标准》要求,应按照GB 15562.1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据了解,《标准》为强制性区域标准,生态环境部门将开展标准的解读和宣贯,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按要求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及时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涉高氯酸盐工业公司是实施《标准》的责任主体,应在《标准》正式实施前完成治理并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